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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董某、李某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董某,李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817-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董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董某、李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