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董某、李某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董某,李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817-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董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董某、李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