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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月兰与樊名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肖月兰,农民。被执行人樊名安(又名樊明安),农民。本院在执行肖月兰与樊名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樊名安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飞代理审判员  徐敬军人民陪审员  朱光荣二〇���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