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尹成刚与高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刚,高健,徐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90号原告尹成刚。被告高健。被告徐哲。原告尹成刚与被告高健、徐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烈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健、徐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成刚诉称,2012年6月18日,被告高键借原告现金8000元,被告徐哲提供担保。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避而不见。现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被告高健未答辩。被告徐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被告高键借原告现金8000元,被告徐哲提供担保。两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尹成刚现金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至2012年12月17日。利率百分之一点五。借款人:高健、担保人:徐哲。2012年6月18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高键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高健借原告尹成刚现金8000元,被告徐哲提供担保,有“借条”在卷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何一个被告都有义务全部清偿本案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高键的起诉,只请求判令被告徐哲承担责任,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同时,保证人(被告)徐哲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被告)高键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尹成刚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本金、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5%、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2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