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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汤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三,汤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11号原告:付某三,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为锋,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甲,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付某三诉被告汤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褚宏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为锋、被告汤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侯长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三诉称:1995年,我与被告汤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子女。因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相互间不够了解,夫妻经常因琐事吵闹。被告还经常无故殴打我,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诉请与被告汤某甲离婚;婚生女汤雅婷由我抚养,婚生子汤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汤某甲辩称:原被告生活没有较大的矛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告付某三与被告汤某甲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汤宇婷,××××年××月××日生育次女汤雅婷,××××年××月××日生育长子汤某乙。婚后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被告出具的书面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三与被告汤某甲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和,夫妻间经常因琐事吵闹,且还曾被被告打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符广领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