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梅、王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梅,王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83号原告: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伟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楚珊,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梅,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王爱华,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梅、王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