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吉延春与被告梁向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延春,梁向阳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854号﹝2015﹞甘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吉延春,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向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延春与被告梁向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延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蒿景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