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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袁葵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726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葵洋,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本市无固定住址。2015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5)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葵洋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白焱、检察员许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葵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许,被告人袁葵洋在本市鲤鱼山路家佳乐超市门口以办理真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艾得尔沙吉·麦麦提吐逊1000元人民币,同年2月、4月又分别让艾得尔沙吉·麦麦提吐逊向赵江博的银行卡内支付3000元、2000元人民币用于办理驾照,共计诈骗6000元人民币。袁葵洋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葵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袁葵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许,被告人袁葵洋在本市鲤鱼山路家佳乐超市门口以办理真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艾得尔沙吉·麦麦提吐逊1000元人民币,同年2月、4月又分别让艾得尔沙吉·麦麦提吐逊向赵江博的银行卡内支付3000元、2000元人民币用于办理驾照,共计诈骗6000元人民币。袁葵洋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葵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清单、银行卡复印件、收据、被害人艾得尔沙吉·麦麦提吐逊的陈述、被告人袁葵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葵洋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葵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葵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