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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建锋与XX良、邢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建锋,XX良,邢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465-1号申请执行人:金建锋。被执行人:XX良。被执行人:邢立峰。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96号金建锋与XX良、邢立峰民间借贷纠纷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4300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3225元、执行费50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44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