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桥民执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俞平与秦沛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桥民执字第0022号申请执行人俞平,私营业主。被执行人秦沛洪,私营业主。关于申请执行人俞平与被执行人秦沛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鄂保康桥民初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沛洪未按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俞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沛洪长年外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保康桥民初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勇审判员 赵礼功审判员 董 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