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蔚与童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蔚,童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17号原告:徐蔚。被告:童爱华,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蔚诉被告童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徐蔚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