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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蔚与童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蔚,童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17号原告:徐蔚。被告:童爱华,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蔚诉被告童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徐蔚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