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科力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领信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25号原告深圳科力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哲浩,男,汉族。被告深圳市领信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科力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领信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科力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科力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俊鑫书 记 员 王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