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河南安钢某公司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俊娅,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312-3号申请执行人范俊娅(曾用名范新亚),女,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朱兰。被执行人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大道西段。负责人韩彦林,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范俊娅诉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2014)舞民劳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应予以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舞民劳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韦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