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刚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855号罪犯李刚,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台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6075.55元。被告人李刚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1日以(2011)浙台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刚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至2015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