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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永与杨传伟等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杨传伟,张在友,张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传伟,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在友,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执行人张坦,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执行人杨永与被执行人杨传伟、张在友、张坦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3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千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