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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二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安徽天丰种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侠,安徽天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711号原告:冯侠,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安徽天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利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冯侠诉安徽天丰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冯侠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冯侠负担。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