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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牟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新成申请执行刘永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成,刘永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牟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成,男,生于1969年3月27日,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刘永心,男,生于1976年7月21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张新成与刘永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永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认定被执行人刘永心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18920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18920元。现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永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