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申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峰与兰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XX,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申字第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XX,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王峰与被申请人兰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峰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尚有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错误。我与被申请人兰艳在2011年10月19日写的协议中共同财产共计40万元中包括价值4万元车辆一台,后该车辆被兰艳开走。其余15万余元,因生病、给付两个子女抚养费等全部花费,现没有夫妻共同存款。2、被申请人兰艳在原审提交证据系伪造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峰主张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全部花费,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审中王峰已经自认将夫妻共有轿车变卖,现又主张该轿车被兰艳开走相互矛盾,本院不予认定;再审申请人王峰称被申请人兰艳在原审中提交证据均系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代勇全审 判 员 由 艳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