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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阴娥、范中全、周艳磊、潘秀梅、张志坚、张风菊、马成先、苏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阴娥,范中全,周艳磊,潘秀梅,张志坚,张风菊,马成先,苏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66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告董阴娥,女,1974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范中全,男,1976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周艳磊,男,1983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潘秀梅,女,1982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志坚,男,1969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风菊,女,1969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马成先,男,1979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苏秀华,女,1979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阴娥、范中全、周艳磊、潘秀梅、张志坚、张风菊、马成先、苏秀华银行存款3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董阴娥、范中全、周艳磊、潘秀梅、张志坚、张风菊、马成先、苏秀华银行存款3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