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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代绍金与袁志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绍金,袁志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代绍金,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袁志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告代绍金与被告袁志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工资57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袁志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原告代绍金与被告袁志均口头约定,以300元/天的价格为被告提供劳务。之后,原告在被告的工地负责打水泥,共计工作19天,劳务工资合计5700元。2015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5700元工资。原告多次追偿未果,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与其雇佣者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已在客观事实上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依约付出劳动,应取得报酬。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袁志均欠原告劳务工资5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袁志均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57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劳务工资长达一年之久,经原告多次追讨仍不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因多次追讨工资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但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证实,考虑交通费为原告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实际费用,本院酌定支持交通费300元,原告主张超出的,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因无证据证实,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志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代绍金支付工资5700元、交通费300元;二、驳回原告代绍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志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泽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