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士英与陈凡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英,陈凡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张士英,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陈凡富,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凡富的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淑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善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