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明芝诉杜明秀、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芝,杜明秀,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28-1号原告王明芝。被告杜明秀。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芝诉被告杜明秀、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芝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杜明秀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城北关村一组(水果市场院内)的房产(房产证号:000072**)及被告李刚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光武路2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0171**)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刘宇鹏自愿用其所有的名爵牌鄂FGG5**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杜明秀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城北关村一组(水果市场院内)的房产(房产证号:000072**)及被告李刚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光武路2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0171**)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刘宇鹏所有的名爵牌鄂FGG5**号小型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利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