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执字第号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11040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樊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