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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发林与被告胡友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林,胡友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李发林,男。被告胡友季,男。原告李发林与被告胡友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发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发林负担。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 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