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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陈某,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胡某,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邱明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