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陈某,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胡某,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邱明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