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黑民初字第04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杜艳华诉被告吕继红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华,吕继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4168号原告杜艳华,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继红,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忠民,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艳华诉被告吕继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艳华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杜艳华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