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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4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杜艳华诉被告吕继红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华,吕继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4168号原告杜艳华,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继红,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忠民,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艳华诉被告吕继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艳华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杜艳华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