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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馥,邓晓梅与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晓梅,王馥,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723号原告邓晓梅,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王馥,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昌菊,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熙,重庆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瑞山西路2号都市花园H幢。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熙,重庆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2号H幢都市花园1层11号11-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熙,重庆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晓梅、王馥与被告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晓梅、王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晓梅、王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昌菊、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晓梅、王馥撤回对被告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晓梅、王馥负担(已付)。审判员  董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