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陆某与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545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陈国文,防城港市防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项某甲。法定代理人项某乙。委托代理人项光静。原告陆某诉被告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以维护家庭和谐及给被告项某甲一次改过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婚姻家庭稳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作用,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陆某已预交),由原告陆某承担。审判长何祥文审判员黄永彬人民陪审员郑斯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黄世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