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王燕明、闫韦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明,闫韦东,王方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开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王燕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闫韦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方福,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东开执字第12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方福在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62×××00的存款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方福在×××支行账户×××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建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