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樊某某、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某,樊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被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樊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11114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语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