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少玲与谢琼辉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810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少玲,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横县人,住横县横州镇洪德路西一巷2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806120025。被告(反诉原告)谢琼辉,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横县人,住横县横州镇环城东路东二巷1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5005210077。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少玲与被告(反诉原告)谢琼辉关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玲和被告谢琼辉分别于2015年9月9日和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少玲和被告谢琼辉分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规避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少玲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谢琼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少玲负担。反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谢琼辉负担。审判长李雪波代理审判员朱小燕人民陪审员麦小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邓小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