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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玉海申请执行王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814号申请人张玉海,男,汉族,59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艳春,女,汉族,47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张玉海申请执行王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艳春丈夫张志慧名下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贴款6500元,该款扣够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