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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申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与李文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申字第000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负责人:黄立新,行长。被执行人李文胜,男,1964年5月8日,汉族,住望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望江县公证处(2014)皖望公证字第8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齐文生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