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慧卿与教育科学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7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慧卿,教育科学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慧卿。委托代理人:秦向利,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娟,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教育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号楼。法定代表人:所广一,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2号。负责人:张艳。上诉人朱慧卿与被上诉人教育科学出版社、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以下简称图书大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朱慧卿于2014年11月2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朱慧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慧卿的委托代理人秦向利,教育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到庭参加诉讼。图书大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慧卿以与教育科学出版社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慧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慧卿撤回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慧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旺兴代理审判员 江 辉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钟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