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行立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罗志强与县房管所撤销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行立字第00003号起诉人罗志强,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收到罗志强的起诉状。起诉人的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澄城县房地产管理所颁发的18891号房产证。2、判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起诉人罗志强所诉的行政行为是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应当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罗志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毅超审 判 员 孟班艳人民陪审员 姬雷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开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