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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谷庆元、李玉坤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9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地址:莘县振兴街61号。法定代表人:张忠雷。被申请人:谷庆元,农民,莘县古城镇西关村。被执行人:李玉坤,农民,莘县古城镇西关村。被执行人:谷朝安。1972年3月28日日生人,农民,莘县古城镇西关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谷庆元等人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9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李丽静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德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