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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勤新宇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凯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勤新宇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凯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深圳市勤新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留仙洞工业区20栋803A号。法定代表人陈战军。委托代理人陈桂林,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深圳凯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2005号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C区A栋220。法定代表人盛加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勤新宇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凯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勤新宇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勤新宇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勤新宇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尹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