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公司诉谢达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公司,谢达忠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公司出租车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书台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易安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露心,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达忠,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达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振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慧、代理审判员周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露心,被上诉人谢达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振宇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先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