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金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印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金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印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深仲调字第58号调解书,裁决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50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赔偿损失5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资金问题停止经营,其财产已被多地法院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调字第5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