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虎与被执行人李车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李虎,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李车霞,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虎与被执行人李车霞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孙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