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42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