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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柯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252号原告柯某,无固定职业。被告许某,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隋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玉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