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伟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伟强(外号“腊头”),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伟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伟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郭伟强在其位于潮阳区贵屿镇山力村的铁皮厝内利用扑克牌以“吓K”的方式供人赌博。每天营业时间为晚上8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当赌博过程中有人抽到扑克黑桃A时,被告人郭伟强便从中抽水5元。期间共有20多人到该赌场里赌博,被告人郭伟强共抽水渔利6000多元。2015年5月22日晚1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郭伟强和参赌人员郭某喜、郭某强、郭某开、郭某贞、郭某生、郭某钦、郭某奎共8人,现场缴获赌具“扑克”九副、赌资986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伟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钦、郭某生、郭某开、郭某奎、郭某喜、郭某强、郭某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郭伟强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伟强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并提供赌具吸引他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伟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伟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伟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郭伟强的非法所得6000元及随案移送的赌资986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汉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雁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