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富拓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林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拓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喻徐杰。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明弟。被执行人上海威林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龙才。被执行人周明弟,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富拓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林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周明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林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明弟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陆建波、审判员陆卫国、审判员卫亚东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公司全部财产现被松江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理,现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