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122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6日晚,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某区某路某镇某加油站路段时,撞上行人陈某某,致陈某某颅底骨折伴脑脊液耳漏,谭某也倒地昏迷。群众报警,民警出警将被告人谭某送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3mg/100ml。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对此无异议。谭某已赔偿陈某某的医药费损失,XX红对其表示谅解。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冉丁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