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冀捍文、史惠生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捍文,史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9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冀捍文,中共党员,汾西矿业集团柳湾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兼供电工区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青山,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中共党员,汾西矿业集团柳湾矿供电工区材料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冀捍文、史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孝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冀捍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史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冀捍文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照明审 判 员 米守福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