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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霞诉被告赵和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翠霞,赵和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沈翠霞,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2日,个体工商户。被告赵和信,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6日,干部。原告沈翠霞诉被告赵和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翠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和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翠霞诉称,2014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口头约定年息1000元,四个月后偿还。期限到后,被告拒绝还款。现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赵和信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被告赵和信向原告沈翠霞借款1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和信作为借款人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和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和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翠霞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和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冬梅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