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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树森与被告铁岭市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松林、陈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森,铁岭市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松林,陈绍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33号原告:杨树森,男。被告:铁岭市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法定代表人:高丽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松林,男。被告:陈绍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森与被告铁岭市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岭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松林、陈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找不到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判员  南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