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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朱冰炳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冰炳。委托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培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朱冰炳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朱冰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朱冰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朱冰炳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朱冰炳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