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霍鹏宇与霍雁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192号申请人霍某某,男,汉族,2003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霍雁平,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霍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雁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雁平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