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温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666号原告温某。委托代理人唐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原告温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温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潘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明雅 百度搜索“”